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84号  2001-06-04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政税务局、保税区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凡企业经营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的,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在收费票据的使用上,凡进财政专户的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纳入税务管理的使用地税局监制的税务发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