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制企业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2]55号
2002-03-20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转制企业免征营业税如何为企业改制、转制等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1]31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改制时资产置换暂免征营业税”,是指企业改制、转制必须符合下列二个条件:
1、企业产权置换。即将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产权全部或部分置换为社会法人或个人产权;
2、企业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即将原固定工或长期合同工转为合同制工人或给予适当安置。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由改制前企业过户给改制后企业的行为按规定权限报批,免征营业税。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