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2000]281号  2000-12-1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各直属公局:
    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已进行了认真的贯彻、培训,有关纳税人也着手准备明年1月试行电子申报,同时在准备过程中也反映了一些软件使用、政策规定、企业自身条件等存在的问题,为了使申报工作顺利推行,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及与软件公司衔接,现将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上已申报的内容,必须申报该内容的附表。
    二、附表1、2、3中的“合同号”,主要作为识别码使用,企业可选用合同号、贷款帐号、借据号等,只要能清楚标识某笔贷款即可。
    三、附表1、2、3要求填写贷款业务的年利率,由于金融企业贷款习惯填写月利率,且因为贷款执过程中,利率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可填写当期执行利率。
    四、附表1、2、3的贷款本金栏,填此笔贷款打开期期初贷款本金。
    五、附表1、2、3的起讫日期,应填贷款合同起讫日期和本期计息起讫日期。
    六、附表1、2、3的本期利息收入,应填写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产生的所有应收利息,包括本金产生的利息和复利等。
    七、附表5、6、8的实际总成本,不包括手续费。
    八、附表示6、7、8的股票代码,可以填写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股票名称和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而且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应股票名称和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而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改变,以备检查。
    九、金融机构每季末最后一旬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能变更。
    十、银行对个人贷款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汇总申报。按贷款种类划分,如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等,并填在贷款识别号栏。
    十一、各金融机构由于内部软件升级、改版未能按期在四季做好申报接口,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在12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排出原因,排出工作时间表,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日期进行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推迟申报的单位、申报时间报市局备案。
    十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