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和管理的规定
甬地税二[2003]141号  2003-06-26  条款有效
 
 

注: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08-29)规定,第三、五、六、七、十、十一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并商有关部门同志,现将房地产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和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取得房地产时必须同时取得房地产交易发票(指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和由税务部门开具的通用发票),并持发票、合同等资料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单位和个人领购、开具、到得房地产交易发票及办理涉税事项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购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易房地产时应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专用发票。
  (二)其它单位、个人交易房地产时需持交易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通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有条件的,也可委托交易机构或契税征收部门代开。
  (三)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地产。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
  (四)经法院判决的房地产应由原产权人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
  (五)单位、个人置换房地产行为或单位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均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或出租,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开具房地产交易发票,并按照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税款。
  四、单位、个人以房地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投资方需提供投资协议、验资报告到投资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被投资方在接受投资时,以此发票入帐。
  对被投资方返还投资方的货币、实物或其它经济利益应按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缴纳税款。
  五、个人将已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暂免征营业税,个人出售非住宅房仍按规定缴纳税款。
  六、单位、个人从土地储备中心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企业因破产而发生的产权变更行为免征营业税(需经县以上税务部门审批)。企业发生上述行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八、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收取的房地产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九、单位和个人未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取得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权,并将房地产自主转让或销售给他人,同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它经济利益的,其销售收入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十、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同类不动产或按评估价予以核定。
  十一、无房地产交易发票的,财政契税征收部门不予受理。
  十二、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及办理涉税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