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王淼源博士等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408号
2003-12-31
全文有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拿大王淼源博士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6号)、《关于奥地利威堡涂料有限公司等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7号)和《关于美国戴西博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拿大王淼源博士等下列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开发、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加拿大王淼源博士与深圳微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开发EPS行业分类系统的协议”(合同编号:03USSZY68MTI03001),从事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
二、奥地利威堡涂料有限公司、日本卡秀有限公司、香港万辉化工公司、香港万辉涂料有限公司、香港威堡万辉有限公司与深圳松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引进高温不沾涂料及塑胶制品涂料专有技术合同”(合同编号:02ATSZY26ML11060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美国戴西博公司与戴西博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引进美国戴西博公司专有技术合同书”(合同编号:02USSZY41DBSZ02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你局《关于加拿大王淼源博士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6号)、《关于奥地利威堡涂料有限公司等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07号)和《关于美国戴西博公司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拿大王淼源博士等下列外籍个人和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开发、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加拿大王淼源博士与深圳微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开发EPS行业分类系统的协议”(合同编号:03USSZY68MTI03001),从事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
二、奥地利威堡涂料有限公司、日本卡秀有限公司、香港万辉化工公司、香港万辉涂料有限公司、香港威堡万辉有限公司与深圳松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引进高温不沾涂料及塑胶制品涂料专有技术合同”(合同编号:02ATSZY26ML11060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三、美国戴西博公司与戴西博通信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引进美国戴西博公司专有技术合同书”(合同编号:02USSZY41DBSZ02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