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房地产交易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269号  2004-12-29  全文有效
 
 
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地税局,市直属分局:
    为了统一税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经研究,自2005年1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及附加,由市直属分局委托市财政局契税征管中心代征,代征税款由市直属分局分别于年度的六月和十二月划解至各区、分局。
    直属分局应及时办好委托代征手续,明确职责,做好发票领用及票款结报手续。市财政局契税征管中心应每月将分地区的代征税款明细表报市直属分局,并报市局计会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