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120号
2005-06-0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仅对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简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人减按3 %征收营业税,对共经营的其他商等级公路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否属于高速公路以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文为准。
三、对同时经营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要分别核算两类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人,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计征。
现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仅对公路经营企业所经营的简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人减按3 %征收营业税,对共经营的其他商等级公路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否属于高速公路以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文为准。
三、对同时经营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要分别核算两类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人,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计征。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2005-5-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