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2005-11-18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