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集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单位(含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征集范围。
二、征集标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保险收入的0.6%,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含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城乡非农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200―600元征庥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按每亩400元的标准征集,各县(市)、区同所在地政府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三、减免及有关规定
(1)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2)享受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的企业;
(3)亏损企业;
(4)市定实力工程、“320”工程,兼并企业及其它享受所得税照顾的企业,99年度暂酌情予以减免。
2、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营业税项目的营业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当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由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局审批。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各直属分局审批。各县(市)、区减免权限,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4、为了确保完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收入任务,各地当年应在保证完成市局下达任务数并略有增长的前提下,才可报批减免。上报市局审批的,请附送《申请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报告表》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5户以上),审批时间每年四季度。
5、对企事业单位原欠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单位要抓紧进行清理,加大征收力度,并按原征收标准足额收取,及时解缴入库。
6、缴款单位超过规定缴纳期限,未缴减少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2%滞纳金。
7、其它有关征收、上解等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8、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