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1997]第35号  1997-03-14  全文失效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以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7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7]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