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4号  1998-01-13  全文失效
 
 

全文废止(国税发〔2009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8]第004号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