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718号  1996-12-12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房地产营业税
颁布日期96-12-12
行业:房地产开发业
税种:营业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6]第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