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1996-05-20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