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68号  1995-09-14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对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所收取的培训费收入以及计算机培训、外语培训、职称考试培训、电大培训、琴琪书画培训等各类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收入,不属于上述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