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24号  1999-02-08  全文有效
 
 
地税二分局:
        你局《关于社会办学财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宁地税二[1998]75号)悉。关于教育劳务如何免营业税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对上述学校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如各类培训班、复习班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征免税。
        三、对应税劳务和免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收入,对不分别核算或核算划分不清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