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444号  1998-07-28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26.08.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