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公司提供培训和支持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197号
1999-10-22
全文有效
鄞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境外公司提供培训和支持服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鄞地税收[1999]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为我国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美国伊顿公司为你县伊顿圣龙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训、支持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由伊顿圣龙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在每次支付时代扣代缴。
你局报来的《关于境外公司提供培训和支持服务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鄞地税收[1999]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为我国企业“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美国伊顿公司为你县伊顿圣龙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提供的培训、支持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由伊顿圣龙汽车零部件(宁波)有限公司在每次支付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