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第679号
1996-11-21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3.06.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1996年11月21日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