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房租收入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8]262号  1998-12-14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税收政策,现将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将住房出租给居民用开居住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二、房管部门将房产出租给居民,居民又转租(简称转租人)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管其用途如何,按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转租人将转租收入部分上交给房管部门,可从其应税收入中扣除,由房管部门对取得的转租收入纳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房管部门代扣转租人应纳的营业税。
         四、房管部门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作为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房管部门向租房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房租收入凭据,是单位和个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式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单。
         六、以上规定人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