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30号
2000-07-12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
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
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
除。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