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90号
2004-12-17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浙江、陕西、湖北、四川、云
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请示》(华银发[2004]
251号),申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华夏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
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华夏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
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银行《华夏银行关于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请示》(华银发[2004]
251号),申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华夏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华夏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
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华夏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华夏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
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华夏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1 总行本部 北京西城区北大街111号
2 总行营业部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北京国际金融中心
3 南京分行(含) 南京市中山路81号
1.无锡支行 南京新生路105号
2.苏州支行 苏州市干将西路1296号
4 杭州分行 杭州市庆春路73号
5 上海分行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828号
6 济南分行(含) 济南市纬二路138号
1.烟台支行 烟台北马路1号海关大楼东附楼
2.聊城支行 聊城市东昌路31号
7 昆明分行(含) 昆明市威远街98号华夏大厦
1.玉溪支行 玉溪市凤凰路中段40-1
8 沈阳分行 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
9 广州分行 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11-115
10 武汉分行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58号
11 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6号
12 成都分行 成都市人民东路48号
13 西安分行 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22号盛唐国际大厦
14 石家庄支行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
15 大原分行 太原市迎泽大街113号
16 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
17 温州分行 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
18 青岛分行 青岛市山东路29号银河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