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及明确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2009-10-1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
附件: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