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提出贯彻意见并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1、2、3、4)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公告》的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
三、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按以下规定处理: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上一级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宁波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上报总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在《公告》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依据《公告》的规定对资产损失重新进行申报扣除。在此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审批的,依《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五、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建档、登记台账并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审核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附件:1、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
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
3、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4、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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