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37号  2008-01-1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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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4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附件: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2.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