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技术总协议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70号  2004-05-08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上海市国冢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技术总协议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
(沪国税外[20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上海阿尔卡特作为法国阿尔卡特技术总协议成员,根据协议的要求,每年按
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法国阿尔卡特预付(上缴)研发评估费。对上海阿尔卡特
预付的上述研发评估费中属于实际发生额分摊的部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同时,对上述支付给法国阿尔卡特的
研发评估费,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不予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总协议中规定上海阿尔卡特支付研发评估费后,对研发成果拥有相应所有
权、收益权;
  (二)实际使用技术总协议体系内所开发的技术成果时,不再以其他方式支付使
用费或其他费用;
  (三)就上海阿尔卡特应分摊的法国阿尔卡特协议成员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法
国阿尔卡特应对其汇集依据、分摊标准和方法等出具相应凭证及说明材料,并提交境
外公证会计师对其真实性、合理性的审计报告。
  二、法国阿尔卡特从各协议成员公司汇集的研发评估费,作为研发经费拨付给上
海阿尔卡特的部分,根据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上海阿尔卡特对其用于本公司实际研
发活动支出后的余额,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