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98号  1997-06-12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为了强化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我省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在1995年试点的基础上,已全面推开。全省大部分地区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完成了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已自行汇缴申报结束,税务机关已转入重点稽查工作阶段。为了确保今年汇算工作质量,现就搞好全省中央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今年是我省全面进行所得税汇算改革的第一年,为确保汇算质量,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稽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向省局报告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在重点稽查工作阶段,各地要抽派业务素质高的干部组成稽查工作小组,深入企业认真稽查。对就地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稽查面不得低于30%,重点稽查烟草农业等税源大户;对汇组成员企业的稽查面不得低于50%,其中,对工行、电力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要一户不漏地进行专项检查。

  三、税务机关开展纳税稽查工作是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凡发现违反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应一律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重点稽查工作阶段,各地要指定专人搜集和整理工作进展情况,每月两次向省局电话汇报,查出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