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9]110号
2009-07-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按照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把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确定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年度申报时,必须把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名称、文号、规定的专项用途、取得时间、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稽查等管理环节中应严格界定不征税收入,对不征税收入及核算情况要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