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预〔2008〕252号 甬地税一〔2008〕57号
2008-08-0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文件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跨省(自治区)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在甬总分机构企业(包括省内跨市经营的在甬总分机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分配和预算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预[2008]10号和财预[2008]23号文件规定。其中,原属于省级收入的在甬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原属于市级收入的在甬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分配。
二、市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除内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缴入总机构所在地国库,再由市财政视情在总分机构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三、市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内资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暂实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办法。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根据该分支机构预收款收入的70%,和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再由市财政在总分机构间按一定办法进行收入分配,具体分配办法与上述第二条中一致。
四、对原非法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变为法人的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仍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国税发[2006]185号、甬地税一[2006]198号)之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内跨县(市)区设立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原属于省级收入的,维持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原属于市级收入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4]100号)及相关体制文件规定,仍为市级收入(包括原财政部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名单附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六、财政部定期分配给我市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至市级国库。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突出问题的,另行研究。
二OO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