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函[2010]1号  2010-06-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甬施工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一)、宁波大市范围内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施工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所得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市外省内建筑企业来甬施工的项目部,经与省地税局协商,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浙地税函[2010]274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1、市外省内建筑企业凡未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其来甬施工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其经营收入等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项目部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2、市外省内建筑企业凡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其来甬施工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施工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等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三)、省外建筑企业来甬施工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1、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施工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省外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等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二、以上建筑企业来甬施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省外建筑企业来甬施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市外省内建筑企业来甬施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总机构是否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证明。
    三、总机构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建筑企业,在市外省内施工,以及在省外施工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分别按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浙地税函[2010]274号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