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1号  2005-05-3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核定征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编者提示:在国税发[200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中未就补贴收入核定征收的问题予以明确,实际执行中各地不尽相同。此次在文件中明确补贴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作为净收入全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