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一〔2010〕217号  2010-1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成效,体现税收政策执行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保证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各项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扎实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各项所得税政策、管理办法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要注重对《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二是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通过召开汇算清缴辅导会等形式进行辅导、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自行申报质量的提高。对2010年度新增户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工作。
(二)、严格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审批、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等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等项目的审批、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管理工作。要做好税前弥补亏损、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坏账准备等项目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三)明确纳税人年度申报事项
1、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0年汇算清缴应于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a.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审批及事先备案类事项应在年报报送前完成)。
b.《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使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并把打印出的纸质报表,盖上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报送的纸质报表与电子申报中的数据应一致。
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及有关资料。
c.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d.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执行。
e.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f.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四)加强对纳税人年报资料审核
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面不低于10%(企业所得税审批及备案项目应全面审核)。
1、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附表三中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
2、加强对收入范围的审核。审核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是否按规定准确区分。
3、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工资薪金的审核,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4)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计提的准备金余额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4、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5、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6、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结转完工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
7、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总机构是否按规定分摊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是否就地据实缴纳。
8、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明确。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汇总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加工报表和汇总、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一处),电子文档上传到“ftp://144.24.16.85/税政一处- 2010汇算清缴汇总”各地目录内。具体内容有:
1. “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软件导出的上报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后缀名为“.tsf”;该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为同期数据)。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报表。该报表通过总局软件“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软件导出,具体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分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文件附件。
3、减免税汇总表(详见ftp://144.24.16.85/“税政一处”)。
4、财产双清汇总表(详见ftp://144.24.16.85--“税政一处”)。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计表(详见ftp://144.24.16.85--“税政一处”,注意与以前年度数据衔接)。
6、管户变化情况统计表(详见ftp://144.24.16.85--“税政一处”)。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