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196号
2009-01-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研究开发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的研究开发费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县(市)、区的,企业按照市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同一县(市)、区的,企业按照县(市)、区税务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费。
三、《办法》第四条所涉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内容,市局将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传给各地。
四、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