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已翻印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类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附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明、在生产过程中耗用材料及其物料说明等)。上述资料中证件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和其他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等)。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投资及经营情况说明等);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包括企业从事环境、节能节水生产经营情况等);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证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创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的税额
附报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营业执照(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书面申请;6.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7.纳税人能证明符合抵免政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购置符合上述〈目录〉设备情况说明,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设备运行情况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类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附送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说明。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附送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表;2.企业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4.残疾职工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级)》。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附送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表;2.资产负债表;3.损益表; 4.纳税人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证件等证明资料(包括技术转让合同)。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附送资料:1.税收优惠备案表 ;2.资产负债表;3.损益表;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附报资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需资料:企业申请报告;发票、合同、协议书等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所需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调查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财产清算情况等);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债权、股权发生变化的明细材料;相关证明资料(法院判决终结(终止)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相关审批办法之前,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由县级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审批,仍按原办法执行。对14类中央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