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附件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备案期限、报送资料等内容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期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备。?
二、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地要抓紧广泛宣传,做好培训辅导,认真贯彻落实。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二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