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新一代综合业务费及有关费用分摊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202号
2009-07-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鄞州、镇海、北仑、江北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省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函》(浙国税所函〔2009〕00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省农信联社清算中心费用摊销的函》(浙国税所函〔2009〕002号)的有关分摊标准,2008年度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上缴省联社的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清算中心运行服务费,按核定的分摊金额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标准见附件)。
附件:2008年度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综合业务费及有关费用摊提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