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花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财政工[1997]762号、地税一[1997]291号  1997-12-31  全文有效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甬政发[1997]24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市企业产权制度协调小组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       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规范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同意,就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若干政策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一、关于资产评估政策
    (一)由改制企业在初步形成自身改制方案和自行进行财产清查及资金核实的基础上,向审批确认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持确认机构签发的《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审批确认机构确认。审批确认机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好确认手续,并下发确认文件。企业凭确认文件作帐务调整。
    (二)改制企业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以后企业发生盈亏所形成的资产变动,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资产评估方法,应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资产类型,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中的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土地使用权价值依据城镇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及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
    二、关于资产核销、担留、剥离政策
    (一)资产的核销。
    改制企业清查中的各项资产净损失(包括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担保损失及其他潜亏损失等),经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核销。
    其中:1、各项资产的盘勇、盘亏,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盈、盘亏,盘亏相抵后的帐面净值为净损失或净盈余的金额。
    2、各项资产的毁损、报废损失是指完全丧失使用效能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完全丧失使用效能的存货损失,按其帐面净值扣除净残值作为损失金额。
    3、坏帐按《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包括(1)对因债务人死亡、债务单位经法院宣布破产、撤销等原因无法追回的应收帐款;(2)对经审核超过三年确实难以收回的,并具有一定法律凭据的应收帐款;(3)其他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已发生损失的应收帐款,作“帐销案存”处理。
    4、未弥补亏损是帐面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
    5、担保损失是经法院审定确认的担保损失。
    6、其他潜亏损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反映的各项潜亏,包括投资损失、应摊入当期损益而未摊入或应计提进入当期损益而未计提的成本和费用等。
    在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净损失,企业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集体企业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企业分别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坏帐准备金、资本公积金(包括评估增值)、实收资本的顺序予以冲销。
    (二)资产的提留
    1、“在职职工”是评估基准日止的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2、“转制前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是评估基准日止企业实际离退休人员人数;“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按全市上年离退休人员平均实际支付额”即按2400元计算。
    3、企业资产的提留,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确认集体企业由主管地税部门确认。
    4、改制企业提留的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相对应的资产委托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或上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含资产运营主体)。
    (三)资产的剥离
    改制企业以实物形态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和完全可以剥离的能独立核算、对外经营的食堂、浴室、俱乐部、招待所、学校、幼儿院等。
    1、改制企业剥离后的职工宿舍,可委托改制企业建立备查帐簿,以房养房,实行专项管理。改制后企业处置职工宿舍,必须报资产所有者批准,处置收入上交资产所有者。
    2、改制企业剥离后的其他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能独立核算、对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如食堂、浴室、俱乐部、招待所、学校、幼儿院等),经资产清理、登记造册后,委托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或上划给资产运营主体。改制后企业处置这部分资产,必须报资产所有者批准,处置收入上交资产所有者。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政策
    1、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按照改制前的办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原划拨的仍为划拨。企业对土地资产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不得随意处置。划拨土地可向国家专业银行办理抵押,抵押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鼓励采用批租、租赁、参股等方式处置:(1)批租。改制企业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批租,并办理有偿出让手续,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核销、提留、剥离的,则改制企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企业用于冲减负资产,土地出让金超过负资产部分由改制企业有偿受让。(2)租赁。由改制企业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协议,按协议的规定缶租赁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3)参股。以无形资产的方式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在改制企业中参股。
    三、关于产权界定政策
    (一)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核销、提留、剥离的净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城镇集体企业按照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四、关于公有资产出售政策
    (一)改制企业进行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鼓励企业经营者、骨干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购买,也可向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外商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按先企业内部后企业外部,先国内后国外的顺序出售。企业内部职工不愿入股购买企业产权的,经资产所有者批准,可由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买断企业产权;如有多个社会法人、社会自然人要求购买的,可以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二)购买公有资产原则上应一次性向资产所有者付款,数额较大的(一般在200万元以上),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可分3年付清,购买者第一次付款不少于30%,未付部分由改制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并办理资产抵押,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占用费,第二次付款也不少于30%,第三次付款必须全部付清。
    (三)购买整体公有资产且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享受20%的价格优惠。
    (四)资产出售经资产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地税部门审批。
    (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转让收入在转让成交日起一个星期内上交国资部门,由国资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经营瞀,统筹安排返回给国有资产运营主体;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上交给资产所有者。
    五、关于改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改制企业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净资产为负资产的,实行零资产转让的,其负资产部分允许在3-5年内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用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弥补。
    (二)改制企业个人股分红年分红率12%以下的,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用送股形式分红,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财务制度和税后利润的分配
    (一)改制企业按《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改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统一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体改委、财政、地税、国资、土管部门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