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弱势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政[1996]4号  1996-01-14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促进存量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承担债务、出资购买、控股、划归等形式兼并弱势企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原有债务,由兼并方承担并负责归还。但被兼并企业如已资不抵债或接近资不抵债的,对其所欠银行贷款本金,经银行批准,可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在计划还款期内实行停息挂帐;对因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经银行批准,可在计划还款期内予以减息,减息比例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因兼并行为为引起兼并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可采取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自兼并合同生效之日起,流动资金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3年,缓收息期限不超过2年,原债务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二)经征得有关债权人和投资主体同意,可将被兼并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债务转移给企业的原投资主体。如转移的债务属银行贷款的,经银行批准,可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在计划还款期内实行停息挂帐。停息挂帐期限不超过2年,原债务分期偿还期限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三)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拨改贷”资金和其它基本建设投资的本息余额,经计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可转作国家投资。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研究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借款,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也可转为投资。
       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方为主负责安置。兼并方主要应通过内部消化和新办二、三产业妥善安排。
        (一)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富余职工人数占企业从业人员30%(含30%)以上但不满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两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实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由劳动部门用促进再就业经费给予企业补助、低息借款等形式的支持。   
         (三)被兼并企业中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职工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用购买式兼并企业,兼并时未被兼并企业接收安置的正式职工,经被兼并企业出资者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可从变现收入中划出一块用于职工的有偿安置。有偿安置费标准,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采取其它方式兼并的,由兼并方承担有偿安置费用。
         (五)对被兼并方原有离退休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和兼并双方的意愿,可以纳入兼并方离退休人员管理体系;也可以按被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待遇一次性划转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其养老保险费用,由兼并方一次性或现行政策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它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费用由兼并方负责支付。
         三、采取控股式兼并企业,鼓励优势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折股比例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报经各自出资者确认。
         四、鼓励优势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技改投入或转产。所需资金除由企业自筹外,经批准可优先发行企业债券。各级银行对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应予以积极支持。
         五、兼并企业双方均为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改组后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由财政适当返还被兼并企业依法缴纳给予当地财政的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增加国家资本金或有偿使用,主要用于改组后企业的发展和归还被兼并企业原欠的银行贷款。
        六、实行工效挂钩的优势企业,确因兼并弱势企业而导致利润减少,经济效益指标下降,且影响数额能予准确计算的,经当地财政、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在年终清算中单列一块工资额度予以照顾,但不调整基数。
        七、被兼并企业原占用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在兼并协议生效后转移给兼并方。由兼并方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经当地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允许兼并方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开发土地的增值税所得,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的部分外,经当地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用于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安置富余人员。
        九、兼并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动产、水、电等生产要素的过户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或免收。
        十、兼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保证产权转移的规范化。
        十一、企业兼并协议或正式合同应由双方企业的出资者或由出资者授权企业签订。若被兼并企业属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其兼并方案由企业按章程规定自主决策。若被兼并企业属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其兼并方案应由该投资主体批准。现仍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其兼并决定应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作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兼并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兼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