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4号  2004-03-04  全文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标准(万元)    所在地
  1  重庆红岩     980      重庆市双桥区
  2  陕西法士特齿轮  970      陕西省西安市
  3  綦江齿轮     350      重庆市綦江县
  4  株洲齿轮     230      湖南省株洲市
  5  富通空调     11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6  上海和达      80      上海市青浦区
  7  重庆卡福     180      重庆市渝中区
  8  火花塞公司     70      湖南省株洲市
  9  活塞销公司     50      湖南省株洲市
     总 计     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