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81号
2004-02-06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吉林、陕西、青海、四川、辽宁、湖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云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关于2003年度收取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水电财[2003]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8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水利水电总公司《关于2003年度收取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水电财[2003]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08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