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缴退库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3]558号
2003-12-22
全文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缴、退库手续时,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由中央与地方分享的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各级税务机关、国库在办理所得税缴、退库手续时,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的比例执行。所得税缴、退库的其他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