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68号
2003-10-23
全文有效
北京、山东、河南、贵州、山西、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境外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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