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95号  2003-07-04  全文有效
 
 
上海、广东、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2003年度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国证计财字[2003]19号)。经研究,现对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36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安徽省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省外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在安徽省内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