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86号
2003-07-02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新疆、广东、四川、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证发[2003]22号)。现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证发[2003]22号)。现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