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0号
2003-03-19
全文有效
北京、广东、四川、吉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房财字[2002]2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房财字[2002]2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