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8号
2003-03-12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江西、江苏、黑龙江、甘肃、四川、湖南、广东、陕西、辽宁、河北、福建、河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蓝总[2002]2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432.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蓝总[2002]2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432.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