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4号
2003-03-03
全文有效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2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2]1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8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2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2]1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8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2年度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