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96号  2003-02-19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辽宁、湖北、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河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银联函[2002]133号)。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至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2年底前在所在地已纳税款,不再退库;尚未缴纳的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公司名称           所在地
  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
  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
  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
  4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
  5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
  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济南
  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沈阳
  8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9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
  10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
  1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
  1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
  1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
  14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
  15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郑州
  16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长沙
  1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