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第二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9号
2003-02-17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2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2]5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2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2]5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15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