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4号  2003-02-17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海南、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2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2]3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3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