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151号
2003-02-17
全文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陕西、湖北、甘肃、山西、山东、广东、浙江、河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天科财[2002]5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取46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关于收取管理费的请示》(天科财[2002]5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取46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事业单位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略)